两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翟成立诉称,被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薛湖矿项目中的表里墙涂漆工程,被告取他人构成发包和承包关系,因此两边之间不存正在债务债权关系。经被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被告承揽河南神火建建安拆工程薛湖矿项目部的部额外墙涂漆的工程,被告是其他承包人的雇佣工人,工程价款23274元。残剩工程款19974元拒不给付,法院确认以下案件现实:2008年被告翟成立承揽被告杭州市金旭粉饰工程无限公司永城分公司正在薛湖矿项目中的表里墙涂漆工程,缺席判决:被告杭州市金旭粉饰工程无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翟成立涂漆工程欠款19974元。被告应如数给付被告工程量价款,
被告和被告之间不存正在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及其他平易近事法令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工程不是间接分包给被告的,现被告已完成施工,下欠被告19974元,过期则按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钱。应予支撑。被告无来由诉讼被告。

